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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须优先采购
时间:2008-6-20 17:00:44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继出台节能产品政府须优先采购,并要求各设区市建立强制采购清单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也于日前出台。 

    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部门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的产品。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对应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清单或目录内产品,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且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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